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发明协会(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 缩写GD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发明者、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和热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的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调动广大群众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活动,宣传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发现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成果转化实施,在密切发明者与政府的联系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和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广东发明协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发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及挂靠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吸引和动员群众积极投身发明创新活动;

(二)及时听取发明者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宣传展示、咨询顾问活动,传播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发明成果转化实施和推广应用,为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践行新的人才观,宣传、推荐发明创造人才,表彰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中的优秀发明者和优秀发明,为营造崇尚发明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发群众发明创造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做贡献;

(五 )加强与境内外发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省发明创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㈢在发明创造活动中有一定的影响;

㈣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个人会员包括:国家发明奖获得者以及专利发明人;政府和中国发明协会科技奖励的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明显成绩者;在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贡献的发明者;热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者以及致力于本会活动的各界人士;

㈥单位会员应是开展和支持发明创造活动,取得一定成绩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包括地方发明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个人申请入会应有所在单位和介绍人(本会会员)意见。单位申请入会应有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意见;

㈢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㈣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资助的优先权;

㈣向本会提请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㈤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待遇;

㈥可以接受委托,以本会的名义出席国内外相关活动;

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关心本会的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审议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㈣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㈡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㈢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㈤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存款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㈠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0元。

㈡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㈢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㈣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为人民币2000元。

㈤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为人民币2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建立党支部。如退休人员中有3名以上党员,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后,于2017年10月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